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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安全法为全方位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反间谍法,废止了以反间谍工作为主要内容的1993年国家安全法,为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创造了条件。
否则,在欠缺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解释,无论依赖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的得出均难以获得实质理由的支撑。基于此,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危害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则原本应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予以解决的事项,却要退到以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论处,这本身并不符合刑事法典的体系编排要求,也与行为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严重不贴切。
对于什么是甲类传染病,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来界定。从根本上来说,即使调整之后的传染病类型会延伸到非甲类的其他重大传染病,但是对妨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仍不存在降低标准的问题,同样必须依照犯罪所需要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实质标准进行个别化衡量。与前两次解释性文件迥异的是,《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更大程度的跨越,对本次新冠肺炎传染病的妨害行为,直接规定该类行为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另有人认为:此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首先,乙类传染病的边界并不确定,除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3款列举的之外,也保留了一定的开放性。
因此,单纯以疫情防治的力度增强和从严惩治刑事政策的需要出发,司法解释确立的规范对妨害新冠疫情防治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妥当。基于本次新冠疫情防治的现实需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状范畴应当适当延伸,即不仅限于固有的甲类传染病。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上世纪60年代,美国约翰逊总统推行伟大社会改革政策,政策目标很理想而且远大,但未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预测,导致该项改革失败,我们应当避免这种失误。修改法律,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不能凭感觉,认为存在问题就贸然启动修改。一 法治的基础是具有齐备的法律。最后,必须对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评估,防止法律规定无法实施,甚至成为今后出台相关政策的障碍。
多年来,我国按照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合作的制度逻辑,构筑起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党和政府与社会联手,企业、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力量参与,形成了官民协同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采取早发现,早隔离措施提供了体制和组织保证。之所以稳定,是因为在变动的环境中社会成员仍有大致共识,如到基本共识难以形成的时候,法律势必改变。
行政机关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有为、善作善成,不能因为承受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就用过高的成本追求所谓无风险,这实际是懒政的表现,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和法治体系进行了一次严格的检验。早些年,为使这两部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特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这两部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细则化。为了应对本次疫情,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出台相关决定,赋予地方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并且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疫情防控,以进一步夯实应对疫情风险的法治基础。
我国对疫情采取了早发现,早隔离这个最原始,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明确到底存在什么问题,通过立法试图解决什么问题,还要明了法律能解决什么问题。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行政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不能因为疫情防控形势紧迫,就罔顾法治,恣意妄为,侵害公民权利。本次疫情防控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上做得好,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出了差错能及时纠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1980年代以来,西方新保守主义的观点认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所不足,主张小政府,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层级关系由政府主导的权威模式,转变为依靠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网络模式。
法律是用于引导或限制个体行为的规则,《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基本规则。政府通过强大而健全的组织系统获取的各方信息,是制定和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现实依据。
对于本次疫情中新出现的方舱医院、专门应急医院,以及健康码等,也应当在法律上有所规定和体现,明确其法律地位,以便实践中有效应用和规制。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中也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治理成为了公共行政的主流趋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给国家和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难题,但是,依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相统一这个根本遵循,我国坚持全民动员、联防联控,公开透明,打了一场出彩的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这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生动实践,显示了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也一定程度增强了法治的权威。采取这个办法,必须做到举国上下高度一致、官民协同,只要有一个缺口,疫情就会失控。三是不能因为社会处于紧张甚至恐慌的情况下,就罔顾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历史一再证明,益本比过低的做法不可持续。
由个人或团体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有效保证了社会正常运转,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的修改,关于疫情报告和发布方面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加精细。
新冠肺炎疫情是史无前例的,突破了人们的常识,法律突然面临很多新问题,很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这也使法律规范获得了在较短时间就可充实很多内容的机遇。为适应社会力量参与国家管理的新趋势,从而提升治理效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社会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的高度。
现在,具有一定自治能力的社会,已经成为应对疫情等公共危机事件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二是不能因为要避免问责,就以过高的成本追求所谓无风险。
本次疫情防控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上做得好,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出了差错能及时纠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关键是制约权力。其次,要进行政策规划。这过程中,难免遇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问题。
法治是国家治理方式,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和人类的普遍追求。这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公共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参与。
但是,回溯疫情防控全过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我国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给国家和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难题,但是,依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相统一这个根本遵循,我国坚持全民动员、联防联控,公开透明,打了一场出彩的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这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生动实践,显示了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也一定程度增强了法治的权威。
但是,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不断让法律趋于滞后,新的事实则不断催生新的法律规定,这决定了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所谓稳定不是一成不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的修改,关于疫情报告和发布方面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加精细。对于本次疫情中新出现的方舱医院、专门应急医院,以及健康码等,也应当在法律上有所规定和体现,明确其法律地位,以便实践中有效应用和规制。在经历疫情之后,大家都带着伤痛的记忆,容易在立法工作中矫枉过正。我国公民都理解面对疫情没人可以独善其身的道理,普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临时措施,约束自我行为,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足不出户、户不相串。
法治在形塑个人行为,疫情防控增强了公民遵守法律制度的内生动力。新冠肺炎疫情是史无前例的,突破了人们的常识,法律突然面临很多新问题,很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这也使法律规范获得了在较短时间就可充实很多内容的机遇。
官民之间的这种和谐运转,产生的整体效益远远大于1+1=2, 从而有效遏制了疫情蔓延,这是在其他各国都难以复制的奇迹。最后,必须对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评估,防止法律规定无法实施,甚至成为今后出台相关政策的障碍。
由个人或团体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有效保证了社会正常运转,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我们须臾不能自满和放松,尤其是对法学界,国际、国内需要应对的问题和挑战还很多,这也不难理解,因为所有的社会问题最终都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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